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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办法

来源:万思艺文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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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院简介

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成立于1988年,座落于广州大学城校区,总面积1.9万平方米。1992年和1996年先后两次被国家教育部指定为全国高师音乐教育专业教改试点,1995年获批当时广东唯一的音乐学硕士学位点;2001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艺术师资培训基地;2009年获批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点;2010年音乐学获批广东省省级特色专业;2011年获批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2012年音乐学获批广东省重点学科,同时获批省级音乐与舞蹈艺术教育实践教学示范中心。2018年获批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博士点。2019年获批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

学院下设“三系二部一所”,即音乐教育系、音乐表演系、舞蹈系、理论作曲部、国际合作办学部和音乐与舞蹈研究所。目前教职工103人,专任教师88人(其中教授22人、副教授21人),青年拔尖1人、英才计划特聘研究员3人,博导5人,硕导38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约占82%,是一支梯队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学院拥有完善的教学设施,有能容纳700余人的音乐厅、室内乐厅、报告厅、排练厅、功能实训室、电脑音乐制作室和录音棚等共40间;有教学琴房250间;有包括九尺施坦威三角钢琴在内的演奏、教学钢琴约350台及中西乐器、舞蹈教具等近千件。

音乐与舞蹈研究所下设流行音乐、音乐心理、岭南舞蹈文化研究中心及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岭南传统音乐舞蹈文化与海上丝绸之路研究校级学术平台。

办学三十余年来,已成为广东乃至华南地区同类院校中规模大、层次高、声誉好的音乐与舞蹈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

 

二、专业介绍

音乐学(师范)专业

主要培养全面发展,具有扎实而系统的音乐学及音乐教育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研究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和终身学习能力,能胜任各级各类学校音乐教学和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开设声乐、钢琴、器乐等基础课程、音乐美学、作曲理论、音乐史学、音乐教育与教学法以及合唱指挥、合唱队实践实训等专业主干课程。并在三年级开设多种专业选修课,发展学生的个性,使其形成鲜明的专业特长。

音乐表演专业

主要培养全面发展,具有扎实而系统的音乐学、基本技能和研究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和终身学习能力,能从事专业艺术团体的表演工作,或厂矿企业及社会各阶层音乐普及和研究的专业音乐工作者。该专业现设有声乐、钢琴、西洋管弦乐、民族器乐、作曲、指挥、声(器)乐艺术指导等专业方向。在完整的专业主干课程的基础上,依托交响乐团、合唱团、民族乐团作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平台。形成表演人才培养体系。

舞蹈学(师范)专业

主要培养全面发展,具有扎实而系统的专业技能、人文综合素养和研究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和终身学习能力,能够在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等单位进行舞蹈教学、编创、表演和研究的复合型舞蹈教育人才。本专业在完整的专业主干课程的基础上,长期致力于舞蹈教育和岭南舞蹈文化研究,探索出高师舞蹈教育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并依托校内舞蹈团、“朋辈教育”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等平台培养学生舞蹈教育教学的综合实践能力。

 

三、招生专业以及各省份招生情况

1、广东省招生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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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省招生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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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具体专业组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实际公布为准。

 

四、招生录取原则

1、考生需符合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文理兼收;对于文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我校仅招收文科考生。实行“3+1+2”新高考模式的省份,对于不分首选科目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我校不限考生的首选科目,对于首选科目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我校仅招收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

2、考生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五官端正,体态匀称,符合从事音乐或舞蹈的身体条件。

3、考生须参加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与所报考专业(招考方向相对应的艺术类统考,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及高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份相关要求。

4、音乐与舞蹈学录取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音乐类、舞蹈类专业分专业录取时,广东省计划以投档总分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其它外省计划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术科统考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排位)录取。

5、我校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高考文化成绩无单科要求。

 

五、收费标准

学费:音乐学专业10000元/年音乐表演专业10000元/年舞蹈学专业10000元/年(注:若2022年广东省政府有新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六、其他

如上级主管部门2022年相关招生政策有所调整,我校将进行相应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招生办法由华南师范大学招生考试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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